2012年6月27日 星期三

【學堂】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


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不斷升高造成溫室效應,引發氣候變遷,牽動全世界作息,有鑑於此,世界各國簽訂京都議定書,以資規範三十八個工業國家及歐洲聯盟溫室氣體減量期程,並業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生效,我國則於九十八年全國能源會議上具體提出「打造低碳家園」十年推動時程,以符合國際潮流。

臺南市為五都之ㄧ,具備悠久歷史文化、綠色產業鏈群聚及高度社區凝聚力等優勢,更應善盡地球村一份子之責任,以有效減緩、因應及調適氣候變遷之影響。為此,考量本市目前現況,以建立人民樂業、健康及國際接軌之低碳城市為目標,特制定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全文共計六章、三十八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低碳城市推動委員會之規定。(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辦理低碳環境教育與其內容、時數等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

三、宣導及推廣減少排放溫室氣體。(第九條及第十條)

四、本市市民與各事業單位環境保護理念之養成及踐行。(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

五、本府各級機關、公立學校與公營事業機構應配合之措施。(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六、本市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基礎建設及公共工程辦理相關低碳事項。(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

七、綠色產業之補助。(第二十條)

八、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應設置之設備。(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九、飲水機及資源回收專區之設置規定。(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五條)

十、禁止使用污染性材質容器之規定。(第二十六條)

十一、低碳交通運輸之推廣及補助規定。(第二十七至第三十二條)

十二、低碳觀光旅遊之補助規定。(第三十三條)

十三、公告溼地之保育及維護。(第三十四條)

十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二十六條規定之處罰。(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

十五、施行日期。(第三十八條)


完整說明如附件。

附件、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