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為徹底杜絕違規廣告影響市容,今年9月公布實施「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規定被亂貼小廣告的道路或定著物管理人,有義務清除違規小廣告。若經環保機關通知仍不清除復原,可處1200元至6000元罰款。臺南市政府環保局長張皇珍呼籲相關單位及市民共同維護環境,主動清除小廣告。
環保局說,環境清潔自治條例規定的定著物管理人或所有人,如電線桿、變電箱的管理人或所有人即為台電公司,交通號誌為市府交通局,郵筒為中華郵政公司,電信箱為中華電信公司,住家牆壁、大門即為屋主。
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道路或定著物經噴漆、粉刷、繪製、塗鴉、懸掛、置放或張貼廣告,致影響市容觀瞻者,由污染行為人改善;前項行為人不明時,由管理人或所有人回復原狀。
環保局表示,除了追查張貼違規小廣告的行為人外,為了迅速清除小廣告恢復市容,會先依自治條例規定通知管理人清除。管理人接獲環保局通知,即應清除廣告,回復原狀,違者可處1200元至6000元罰款。
環保局表示,清潔人員不畏風雨清運垃圾,還得抽出時間到每個區里清除違規廣告,今年已拆除190萬張。違規業者隨手張貼,環保局就得耗費大量人力物力清除。維護市容環境,要靠市民自主管理,才能將違規廣告趕出臺南市,還給市民乾淨的市容。相關規定可至臺南市政府網站(http://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LawCategoryContentList.aspx?id=0126&CategoryList=01|0126)查詢。
承辦單位:環境衛生管理科 承辦人:簡智伸 電話:208663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