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賴清德市長推動「低碳城市」政策,並積極推動發展各項綠色科技產業,市府特制定「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對於公有或公告指定區域之新建建築物制定新式規範較中央嚴格,藉此強調臺南市落實低碳城市之決心,逐步達成永續生態低碳城市的目標。
「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自101年12月22日發佈實施,市府為有效減緩氣候變遷之影響,由本府各局處室率先響應全球減碳活動,如:環境保護局舉辦低污染運具及載具推動示範運行之國際論壇等,並為建立具調適城市環境機能之低碳城市,特別制定該自治條例。
賴市長認為,要把台南打造成為文化首都、科技新城、觀光樂園的同時,如何讓台南永續成為低碳城市,已是市府及各界共同的目標;另一方面則是發展綠色永續綠能產業,為這個城市打造一個舒適的生活空間。他強調,在台南,低碳城市絕對是一個永遠的承諾。
根據「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本市公有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時,非公眾使用建築物須為合格級以上之綠建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須為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此建築物應至少通過四項綠建築指標,且包括「日常節能」及「水資源」二項門檻指標在內)。上述建築物皆需設置太陽能熱水器或綠能發電系統並採用雨水貯留回收系統,並於開工前需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完工前需取得綠建築標章。
若欲知更多詳細規定者,可電洽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科(永華市政中心06-2982942、民治市政中心06-6334548)詢問。